学校制度
首页制度建设学校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语言大学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落实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校党委修定了《北京语言大学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8 日


北京语言大学

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教师,包括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职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师德失范否决清单

第三条 教师凡有下列师德失范情形之一的,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一)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 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机密;

(三) 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或做有损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或安全的行为;

(四)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或传播封建迷信等;

(五)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严重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有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打击报复学生;

(八)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绩效考核、岗位聘用、推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十)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一)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十二) 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使用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或者擅自以学校名义行事;

(十三)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 师德失范“一票否决”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审查认定的领导、组织、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一票否决”的具体实施。

(一)发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师生可向教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反映;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纪委办公室投诉举报;可在校园网“校长信箱”投诉举报。学部(院)等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责成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二)有关单位收到举报或党委教师工作部的信函后立即研究制定调查方案,经党委教师工作部核准后,着手开展调查。包括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调查、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形成书面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书面材料后,根据基层单位提交的初步处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构成师德失范的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校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核查(如被仲裁人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再次审议);涉及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核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参与核查。

(四) 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核查情况,依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会同院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院系,由所在院系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如有举报人举报的,应通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六条 有关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调查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学校不得因教师申辩而加重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八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九条 核查过程注意保密。对师德失范调查、核查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故意泄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基层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教师存在第三条所列行为,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并被处理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该教师当年奖励绩效津贴。

第十一条 对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在处理期限内,取消该教师在以下方面的资格:

(一)教师选聘、人才引进、工资晋级、评奖评优等;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导师遴选等;

(三)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等;

(四)学科带头人及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干部选拔等;

(五)科研项目、教改教研项目申报资格;

(六)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应视情节轻重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处理决定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从收到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需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的,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情形的,处理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可解除该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经学校2020年第8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语言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校党字〔2018〕16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



© 版权所有 北京语言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网站建设:信息化办公室 | 内容维护:党委宣传部